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3-司促-13728-202502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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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2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麟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鍵 債 務 人 邱善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50,748元,及自民國113年 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依聲請狀所附借據,約定利息計算方式為:按貴會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225計算,嗣後隨貴會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計算方法為: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惟債權人除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1計算利息外,另請求:逾期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本會借款利率加1成計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改按本會借款利率加2成計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顯與上開約定不符。是債權人逾第1項所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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