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3-司促-13758-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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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相對人乙○○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且未婚,係未成 年人,故請提出相對人乙○○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三、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利率) ,或提出得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