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TDV-113-司促-13759-202502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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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邱永恩即微笑汽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3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未有借款之違約金2,000元之約定之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利息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14年1月21日民事補正狀中未提出相關違約金之釋明文件,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