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3-司促-13785-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謝浩一 上列聲請人與王佳如、潘吳彩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佳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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