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3-司促-13842-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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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2號 債 權 人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枍呈 債 務 人 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卿 債 務 人 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錫仁 一、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6,576,12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2,457,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1,327,0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