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3-司促-13844-202502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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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鄭元富 胡志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元富、胡志山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元富、胡志山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月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