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3-司促-13880-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游慧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流水債務查詢,聲請人請求總金額新台幣(下 同)34,180元,包含本金29,334元及計算至民國96年9月之利息2,396元、違約金2,250元、手續費200元,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或提出得主張自民國94年8月5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