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3-司促-13924-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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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林良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352元,及其中新臺幣7,68 3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543元,及自民國104年1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