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3-司促-13940-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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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盧培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有相對人簽 章之信用貸款申請書)。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5計算利息、如 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及本息攤還方式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