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TDV-113-司促-13943-202501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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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債 務 人 洪優省 林崑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200,000元,及自民國1 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