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DV-113-司促-13949-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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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唐詩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325,19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 約定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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