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TDV-113-司促-13965-202501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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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宜歆即王琪 王士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7,266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宜歆即王琪前於民國97年至101年間,邀同債務人王士永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85,74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宜歆即王琪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7,26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王士永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