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TDV-113-司促-7183-20241008-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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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3號 債 權 人 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陳淑湘 代 理 人 陳鵬光律師 債 務 人 陳傅偉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債務人之姓名「陳博偉屏」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傅 偉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