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30

案號

PTDV-113-司促-7373-2024083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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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沈美齡給付新臺幣94,147元。此外,沈美齡還需支付其中91,667元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利率為年息5%。同時,她需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沈美齡在收受送達後20日內未提出異議,星展銀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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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沈美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147元,及其中新臺幣91,6 67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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