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3-司促-7514-20241030-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債 務 人 徐永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16,686元,及自民國113年 2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3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放款戶利率異動表,於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31日止,放款利率應為百分之2.33,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放款利率始調升為百分之2.455,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3年2月12日起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5計算利息,與所提債權釋明文件不符。嗣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上開事項,債權人已於113年9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