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TDV-113-司促-8291-2024101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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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秉勳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李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秀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秀美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113年9月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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