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DV-113-司促-8803-202411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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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兆祥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廖炳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炳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炳鈞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 僅附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之受理案件證明單一紙,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中關於請求原因及事實僅記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萬元」等語,惟上開無從判斷雙方有法律關係即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基礎,尚無法依聲請人卷內所提而得知。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本件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113年9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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