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3-司促-8941-2024103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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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1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周佳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972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4,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並無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097元之請求依據。嗣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求違約金2,09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於113年10月17日所提書狀仍未補正。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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