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1

案號

PTDV-113-司促-8976-202410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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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加綺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翔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翔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翔畇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10月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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