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V-113-司促-9006-202410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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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吳春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子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子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給付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新臺幣442,727元及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清晰」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0月7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未釋明交通事故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