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3-司促-9051-2024103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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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再興 債 務 人 陳子賢即陳予即曾子賢 陳玉格 一、債務人陳子賢即陳予即曾子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49 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子賢即陳予即曾子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玉格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陳子賢即陳予即曾子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000 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子賢即陳予即曾子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玉格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