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TDV-113-司促-9055-202410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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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中志 上列聲請人與陳義偉即陳義杰、陳乃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第17條第4款約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一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