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3-司促-9055-2024103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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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中志 債 務 人 陳義偉即陳義杰 陳乃瑜 一、債務人陳義偉即陳義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67,707元 ,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義偉即陳義杰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乃瑜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陳義偉即陳義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18,101元 ,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義偉即陳義杰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乃瑜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