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TDV-113-司促-9251-202410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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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至00樓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李爍樊即李涵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1 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113年2月1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為1.6%,加年利率5.7%,應為7.3%)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