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TDV-113-司促-9279-202411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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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務 人 劉蔡錦麗 劉語騰 劉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7,874元,及自民國99 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