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1

案號

PTDV-113-司促-9400-202410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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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美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美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美君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二、請提出起息日為民國113年6月6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逾期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四、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紀錄或帳務明細。」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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