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DV-113-司促-9445-202411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廖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朱文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1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