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1
案號
PTDV-113-司促-9448-202410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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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4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 債 務 人 張雅玲 黃東駿 一、債務人張雅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94,872元,及 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06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張雅玲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黃東駿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張雅玲、黃東駿共同返還借款389,74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即各向債務人張雅玲、黃東駿請求給付194,872元(389744÷2=194872)及其利息、違約金,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所載,債務人黃東駿僅為一般保證人。是債權人之聲請,逾第1項所示範圍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