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3-司促-9451-2024103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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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簡于鈞 黃國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30,887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上開規定自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