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1

案號

PTDV-113-司促-9472-202410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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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謝茜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發債務人謝茜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未依約清 償借款,借款已全部視為到期,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0,379元及其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與相對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4計算利息、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及本息攤還方式之釋明文件,其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上開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0月15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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