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TDV-113-司促-9549-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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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紅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3,8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紅杏於民國112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9日止累計55,028元正未給付,其中53,382元為本金;1,153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張紅杏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9日止累計138,497元正未給付,其中134,826元為本金;2,97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張紅杏於民國111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9日止累計169,423元正未給付,其中164,077元為本金;4,460元為利息;8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債務人張紅杏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9日止累計150,990元正未給付,其中147,063元為本金;3,427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㈤債務人張紅杏於民國111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9日止累計159,877元正未給付,其中154,861元為本金;4,31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5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382元 張紅杏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 002 新臺幣134826元 張紅杏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 003 新臺幣164077元 張紅杏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4 新臺幣147063元 張紅杏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 005 新臺幣154861元 張紅杏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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