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TDV-113-司促-9558-20241122-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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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全達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劉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姓名「李金達」之記載,應更正為「李 全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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