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TDV-113-司促-9625-202410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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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柏村 上列聲請人與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利息起息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自民 國113年5月22日起)。如起息日係民國113年5月22日,則請釋明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無法提出釋明,因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最早可自提示日即退票日(即民國113年7月9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