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TDV-113-司促-9629-202410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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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威廷 上列聲請人與杜春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利息之釋明文 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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