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3-司促-9629-20241007-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威廷
上列聲請人與杜春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利息之釋明文
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