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TDV-113-司促-9785-202410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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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增昀 上列聲請人與陳姷羽、陳明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陳姷羽、陳明順約定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狀附借 款約定書未載借款期間),或提出已向陳姷羽、陳明順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二、承上,若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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