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TDV-113-司促-9799-202410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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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桂坤 上列聲請人與陳美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美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票據未載到期日,故請陳明票據號碼276055、276053、276054、276056號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