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案號
PTDV-113-司促-9801-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方思雅 上列聲請人與游國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游國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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