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TDV-113-司促-9803-202410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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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上列聲請人與步珍珍即昕岩工程行、張慶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4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 計算式。 二、查狀附授信約定書,債務人張慶堂應為連帶保證人。請陳明 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