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TDV-113-司促-9811-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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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1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許文遠 送達處所:中壢仁美○○○00000○○○(陸軍專科學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67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1,5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96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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