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TDV-113-司促-9817-202410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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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吳聖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67***984號之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該 門號專案補貼款、專案補貼款-電信費各新臺幣(下同)2,485、2,19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