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TDV-113-司促-9850-2024110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可祥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黃河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河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借款新台幣(下同)120,000元為由,聲 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匯款紀錄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訊軟體之對話相對人為「勝利」、「黃勝莉」,非黃河斌,又匯入款項之帳號亦無從得知為黃河斌之帳戶,故聲請人並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為無理由。嗣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12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0月24日陳報狀、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