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司催-72-20241025-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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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蔡國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狀附表,其中金額新臺幣29,280元之支票1紙,記載之支票號碼為「AH0000000」,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號碼,英文字母部分記載不清,故請提出記載清晰票據號碼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開掛失止付通知書於補正裁定時併為退還,更正後再陳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