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催-93-2024122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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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坤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閔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琦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姿蘭」)。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 二、請具狀補正具狀人處聲請人「坤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 司章(法定代理人亦需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