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TDV-113-司執助-1413-20241121-1
字號
司執助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41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人 甘滄浪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0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易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於逾新台幣33,784元之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所扣押債務人於郵局存款多為敬老 津貼,依法不得執行,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如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執行標的物不適於執行者外,均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1日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對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田西勢郵局之存款債權,經第三人於113年9月25日函覆扣得新台幣(下同)622,831元,嗣債務人提出其竹田西勢郵局帳務歷史交易明細清單並聲明異議如前所述。其所提歷史交易明細記載日期為98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9月25日止,其中多筆匯入款項為敬老津貼,惟亦有多筆款項為跨行匯入、利息、憑證轉帳等非敬老津貼,其中多筆跨行匯入款項摘要註記為茂新水果行、協利水果行、明財水果行、政智水果行、忠城水果行、一成水果行,顯非敬老津貼,其餘匯入款項亦無從釋明為敬老津貼,上開開歷史交易明細內所有匯入款項中,敬老津貼合計639,592元,非敬老津貼合計11,791,424元,此有債務人所提竹田西勢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本院強制執行進行單附卷可參。債務人前述帳戶內既有敬老津貼及非敬老津貼存入,亦有多筆提款紀錄,無從判斷其所提領之款項是否為不得執行之敬老津貼,則其帳戶內所剩經本院扣得之622,831元亦無從釐清是否為不得執行之敬老津貼,故依敬老與非敬老津貼存入之比例,推算該扣得之622,831元中有33,784元為不得執行之金額(計算式:622,831×[639,592÷11,791,424]≒33,784) 。綜上所述,本件扣得債務人對第三人存款債權中,推算僅 有33,784為不得執行之敬老津貼,其餘部分非不得執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