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TDV-113-司執消債清-28-20241024-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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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曾麗燕 代 理 人 黃昌平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煥洲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吳哲毅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蘇訓儀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 債清字第75號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2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430元,以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31,787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郵局之存款明細、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6日陳報狀、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4日凱壽客一字第1132009189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5日國壽字第1130082264號函附卷可稽。前揭存款1,430元及保單解約金31,787元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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