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TDV-113-司執消債清-33-20250326-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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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永銘即黃慶城 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 代 理 人 梁家豪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文昀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送達處所:南港○○○0000○○○)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3 、8樓及68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佳珊 住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22樓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暄信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柯易賢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 7號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存款新台幣(下同)11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13年7月8日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 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