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TDV-113-司執消債清-34-20241016-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雅玲 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 債清字第79號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其在郵局之存款,截至113年6月26日為止,則僅剩新臺幣(下同)189元,有債務人民事陳報狀、郵局交易明細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次,債務人名下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故亦無保單解約金可供分配,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5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2844號函為憑。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 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