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TDV-113-司執消債清-43-20241128-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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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玉旺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0號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管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家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住同上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黃佩琪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住同上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 住同上 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 2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柏宇 住同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同上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昱宏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 債清字第26號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顯有選任管理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之必要。又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分別於113年11月11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3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經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動產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民國92年出廠,已遠逾3年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不動產 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2筆土地 1.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應繼分1/9) 2.處分方法:選任林昱宏律師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若係原物分割,再另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變價;若係受金錢補償,則將該金額解交本院,分配予債權人;若係變價分割,則續由林昱宏律其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