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TDV-113-司執消債清-48-20250204-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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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純宇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陳映蓉 債 權 人 汪易彤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畢勝閎 (送達處所:高雄市○鎮區○○街00巷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邦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雅茹 陳建富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債 權 人 王翠屏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陳冠翰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勞倫斯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蔣宜珊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1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㈠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㈡郵局、華南銀行、土地銀行、高雄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京城銀行及恆春鎮農會之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279元,及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合計184,019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郵局、華南銀行、土地銀行、高雄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京城銀行、恆春鎮農會之存款明細、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3147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2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51086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4日國壽字第1130113524號函附卷可稽。上開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係84年出廠,車齡已有30年,遠逾使用年限,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爰不予處分。又前揭存款及保單解約金業據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均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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