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TDV-113-司執消債清-63-20241218-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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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謝啓昌 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債務人對於本院編造之債權表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編造之債權表,關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編號5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車貸債權新台幣322,620元 ,應予剔除。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之車貸債權,經債務人列於債權 人清冊,並記載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編造之債權表,然債權人清冊係債務人誤繕,債權人應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相對人之債權應予剔除,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13年11月15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3司執消債清 字第63號函,通知相對人於函到後7日內,對債務人之異議以書面陳述意見,該函已於113年11月20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任何意見,亦未提出任何足以證明上開車貸債權存在之證據,應認相對人對於債務人之車貸債權並不存在。債務人之異議,為有理由。 四、依上所述,本院於113年11月5日編造之債權表,關於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車貸債權新台幣322,620元,應予剔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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